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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架構


協會章程(99.02.21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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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團法人南投縣脊髓損傷者協會章程
     (九十九年二月廿一日第九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南投縣脊髓損傷者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   第三條:本會以結合群力,協助脊髓損傷者自立、自強、重新適應社會生活為宗旨。
    *   第四條:本會以南投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辦事處。
    *   第六條:本會之任務如左:
    1.      提供脊髓損傷者必要之諮詢及協助。
    2.      結合有關之公、私立殘障福利機構、團體及社會大眾,謀求並增進殘障者之權益。         
    3.      喚起社會大眾與患者家屬,對脊髓損傷之認識,進而結合醫學界,加強對脊髓損傷之醫療及學術研究。
    4.      聯絡各縣市殘障團體、彼此交換經驗及促進資訊之交流。
    5.      蒐集整理各種與脊髓損傷有關之資料、舉辦演講、聯誼活動並出版刊物及有關書籍。
    *   第七條:本會得加入中華民國脊髓損傷者聯合會為團體會員。
    【第二章 會 員】
    *   第八條:本會會員分左列四種:
    1.      基本會員:凡贊同本宗旨,設籍本縣年滿二十歲之脊髓損傷者,填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基本會員。
    2.      預備會員除基本會員外,所有脊髓損傷者皆得為預備會員。未滿二十歲之預備會員,經填寫入會申請書,且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得享有與基本會員相同的福利。
    3.      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非脊髓損傷者或單位、團體,願意協助本會達成任務者,得經理事會同意邀請為本會之贊助會員。
    4.      榮譽會員:凡協助本會發展事務,對有所頁獻者,得經理事會同意,邀請為本會之榮譽會員。
    *   第九條: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會員有一年以上未繳納會費者,暫予停權,直至恢復繳費為止。
    *   第十條: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1.      喪失會員資格者。
    2.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   第十一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   第十二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   第十三條:1.          基本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2.          會員有向本會陳述意見,請求與建議及享受本會設施之權。
    3.          預備會員,贊助會員及榮譽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   第十四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   第十五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權力最高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1.          訂定與變更章程。
    2.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3.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4.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5.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6.          議決財產之處分。
    7.          議決團體之解散。
    8.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   第十七條: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   第十八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1.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2.          審定會員之資格。
    3.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4.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5.          聘免工作人員。                                     
    6.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7.          其他應執行事項。
    *   第十九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第二十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1.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          審核年度決算。
    3.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4.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5.          其他應監察事項。
    *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   第二十二條:理事、監事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之。
    *   第二十三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   第二十四條: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聘:
    1.          喪失會員資格者。
    2.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          被罷免或撤免者。
    4.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第二十五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   第二十六條:本會選任人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   第二十七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二十八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榮譽理事長一人,榮譽理事若干人、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   第二十九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會議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   第三十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三十一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1.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          會員之除名。
    3.          理事、監事之罷免。
    4.          財產之處分。
    5.          團體之解散。
    6.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   第三十二條: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會議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第三十三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三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   第三十四條: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   第三十五條: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1.          入會費:
    (1)基本會員入會費新台幣貳佰元整,應於入會時一次繳清。
    (2)預備會員得免繳入會費。
    (3)贊助會員入會費新台幣壹仟元整,應於入會時一次繳清。
    (4)榮譽會員入會費新台幣伍仟元整,應於入會時一次繳清。
    2.          常年會費:
    (1)基本會員常年會費新台幣參佰元整,於每年定期之會員大會召開時繳納。
    (2)預備會員得免繳常年會費。
    (3)贊助會員常年會費採自由認捐方式,金額不限。
    (4)榮譽會員常年會費新台幣伍仟元以上,採不定期認捐方式。
    3.          補助費。
    4.          會員捐款。
    5.          委託收益。
    6.          基金及孳息。
    7.          其他收入。
    *   第三十六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三十七條:本會每年編造預()算報告,於每年終了前()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議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六章 附 則】
    *   第三十八條: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四十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備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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